萊茵生物西藏信托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信托公司依據本信托合同約定管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信托公司因違背本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而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西藏信托-萊茵 2 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托合同

合同編號:TTCO-S-I-LY02-201707-XTHT-【 】

受托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2017年 月I

西藏信托-萊茵 2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認購風險申明書

尊敬的委托人:

受托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是依據中國法律合法成立並存續的信托公司,為瞭維護您的利益,特別提示您在簽署信托文件前,仔細閱讀本風險申明書、《西藏信托-萊茵 2 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說明書》、《西藏信托-萊茵 2 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獨立做出是否簽署信托文件的決定。

委托人將合法擁有的或管理的資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將以自己的名義,將委托人的信托資金與其他有相同投資目的的委托人交付的資金加以集合管理運用。受托人承諾,管理信托財產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但受托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多種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政策風險與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管理風險、不可抗力及其他風險等。受托人承諾,將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務。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鄭重申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1)信托計劃不承諾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資風險,適合風險識別、評估、承受能力較強,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六條要求的合格投資者;

(2)委托人應當以自己合法所有的或管理的資金認購信托單位,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信托計劃;

(3)受托人依據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受托人因違背信

托文件、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而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受托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多種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政策風險和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管理風險、提前終止的風險、項目風險、投資本信托計劃的特定風險、不可抗力及其他風險等。

(1)政策風險與市場風險

國傢貨幣政策、財政稅收政策、產業政策、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以及經濟周期的變化等因素,可能將對信托計劃的投資收益產生一定影響,從而對信托財產收益產生影響。

(2)信用風險

差額補足人未按照約定履行追加信托資金義務或差額補足義務的,將對本信托計劃的信托財產安全及 A類受益人信托利益實現產生較大影響。

受托人委托保管人保管信托賬戶內的資金,如果保管人怠於履行或不能履行其保管義務,II可能給信托財產造成風險和損失。

(3)管理風險

受托人未嚴格按照信托文件要求管理運用信托財產、未履行受托人的勤勉盡責義務,或受托人信托管理團隊的知識、經驗、決策、判斷、技能等會影響其對信息的占有及對投資的判斷,可能會對本信托計劃財產或收益產生不利影響,從而形成管理風險。

(4)提前終止或延期的風險

發生信托文件約定情形或其他法定情形時,受托人將按照法律法規、信托文件以及其他規定提前終止信托計劃,可能造成受益人信托利益的損失。

由於信托財產未能按期變現而造成信托期限延長時,可能造成受益人不能及時取得信托利益。

(5)項目風險

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財產的運用、管理方式為依據委托人意願操作,關於信托計劃投資項目的風險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標的萊茵生物的經營狀況、資信狀況等)、差額補足人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資產狀況,委托人已自行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且已充分知曉並願意承擔該等風險。本信托計劃的設立、信托財產的運用對象、信托計劃存續期內的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等事項,均由委托人自主決定。委托人自行承擔本信托計劃投資所產生的風險、損失和責任。

本項目為委托人指定用途的事務管理類(通道類,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意願設立本信托計劃,本信托計劃為委托人進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的投資通道)信托項目。本信托計劃設立之前有關本信托計劃投資項目的盡職調查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自行負責,並由委托人對盡職調查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委托人自行承擔上述盡職調查風險,委托人指令受托人可無需進行盡職調查;為本信托計劃投資項目的合法合規,受托人亦有權對本信托計劃的投資項目進行獨立的盡職調查,委托人應對受托人的獨立盡職調查提供配合。委托人充分瞭解本信托計劃交易對手的財務狀況、履約能力等情況,並自願對本信托計劃交易對手無法按期履約等行為導致信托利益無法全部實現的事項承擔風險。

本信托計劃項下受托人僅依法履行必須由受托人或必須以受托人名義履行的管理職責,包括賬戶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財產等事務。受托人對於本信托計劃僅承擔一般信托事務的執行職責,不承擔主動管理職責。

(6)投資本信托計劃的特定風險

本信托計劃項下 B 類信托單位無預期收益率並劣後於 A 類信托單位獲得信托財產的分配,因此其將可能面臨損失全部信托本金的風險,亦有可能獲得較高的信托利益。

本信托計劃將根據委托人投資建議投資於萊茵生物股票,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本信托計劃所持萊茵生物股票在限售期內不得賣出,因此在股票限售期內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財產存在一定的流動性風險。

III

本信托計劃投資萊茵生物股票在限售期結束後進行減持操作的,需要由 B 類委托人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如 B 類委托人未按照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則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義務,將可能使本信托計劃面臨被監管機構處罰的風險。

(7)不可抗力及其他風險

除上述提及的主要風險以外,戰爭、動亂、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不可預料的意外事件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經濟的發展,可能對信托財產收益產生影響。

委托人在本認購風險申明書上簽字,即表明已認真閱讀並理解所有的信托計劃文件,並願意依法承擔相應的信托投資風險。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資金金額、認購的信托單位數量見信托合同簽字頁。

申明人/受托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確認:(委托人親自摘抄如下括號內文字至橫線處)(本人/本機構已閱讀並理解所有信托文件,願意承擔相應的信托投資風險。)委托人簽字(機構委托人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目錄

第一條 定義.................................................................................................... 2

第二條 信托事務管理人................................................................................ 5

第三條 信托宗旨與目的................................................................................ 6

第四條 信托計劃的基本情況........................................................................ 7

第五條 信托受益權、受益人和信托單位.................................................... 8

第六條 信托單位的認購、信托資金的交付.............................................. 12

第七條 信托計劃資金的管理和運用.......................................................... 12

第八條 信托利益的核算和分配.................................................................. 19

第九條 信托費用、信托報酬和稅收的計提和收取.................................. 21

第十條 信托計劃的終止和清算.................................................................. 24

第十一條 委托人的陳述和保證...................................................................... 26

第十二條 受托人的陳述和保證...................................................................... 27

第十三條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27

第十四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29

第十五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29

第十六條 信息披露.......................................................................................... 31

第十七條 受益人大會...................................................................................... 32

第十八條 受托人的解任和辭任...................................................................... 35

第十九條 風險揭示與承擔.............................................................................. 36

第二十條 違約責任.......................................................................................... 37

第二十一條 保密義務.......................................................................................... 38

第二十二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38

第二十三條 其他.................................................................................................. 39

第二十四條 信息及簽字頁.................................................................................. 42西藏信托-萊茵 2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托合同

《西藏信托-萊茵2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托合同》(“本合同”)由以下主體於2017年【 】月【 】日在北京市朝陽區簽署。

委托人:系指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載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貴慶

通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金桐西路 10號遠洋光華國際 C 座 1708A

郵政編碼:100020

鑒於:

1、委托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據中國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具備《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條件,願意參與本合同所述之西藏信托-萊茵 2 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由受托人集合與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資目的的其他委托人的資金根據信托文件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2、受托人為合格的信托業務經營機構,具備發起設立集合信托計劃的資格。

為此,委托人與受托人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自願簽訂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第一條 定義

1.1 釋義

就本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詞語應具有如下規定的含義:

1.1.1 本合同/信托合同:系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簽署的《西藏信托-萊茵 2 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對其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1.2 本信托計劃/信托計劃:系指西藏信托-萊茵 2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為一項依照受托人與委托人及與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資目的的其他投資者分別

簽署的《西藏信托-萊茵 2 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托合同》設立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1.1.3 《信托計劃說明書》:系指《西藏信托-萊茵 2 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說明書》。

1.1.4 《認購風險申明書》:系指《西藏信托-萊茵 2 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認購風險申明書》。

1.1.5 信托文件:系指規定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信托合同》(包括作為其附件的《信托計劃說明書》和《認購風險申明書》)。

1.1.6 受益權/信托受益權:系指信托計劃項下的受益人根據信托文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權。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受益權分為 A 類信托受益權與 B 類信托受益權,A 類信托受益權由 A 類委托人認購並對應 A 類信托單位和 A類受益人,B 類信托受益權由 B 類委托人認購並對應 B 類信托單位和 B類受益人。

1.1.7 信托單位:系指用以表征信托計劃項下受益權的均等份額。

1.1.8 委托人:系指包括本合同項下委托人在內的信托計劃的投資者,該等投資

者於信托計劃設立時和信托計劃增發成功時(如有)通過交付信托資金參與信托計劃而獲得受益權。

1.1.9 受益人:系指合法持有信托單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信托計劃成立時,參與本信托計劃的委托人為唯一受益人;受益權轉讓後,為以受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權的人。

1.1.10 受托人:系指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1.1.11 受益人大會:系指信托計劃項下全體受益人組成的議事機構。

1.1.12 信托資金/信托本金:系指委托人根據信托合同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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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信托計劃資金:系指委托人或與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資目的的其他投資者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資金的總額。

1.1.14 信托財產:系指信托計劃資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約定對信托計劃資金管

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1.1.15 信托財產總值:系指某估值日本信托計劃項下全部信托財產之和。

1.1.16 信托財產凈值:系指信托財產總值減去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計提的

A類受益人信托收益及其他信托負債後的餘額後的凈資產價值。

1.1.17 信托財產單位凈值:系指某估值日本信托計劃信托財產凈值與全部信托單位的比值。

1.1.18 信托財產初始凈值:系指信托計劃成立時的信托財產凈值。

1.1.19 信托利益:系指受益人因持有受益權而根據信托文件的約定取得的受托人分配的信托財產。

1.1.20 保管人:系指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1.1.21 《 保 管 協 議 》 : 系 指 受 托 人 和 保 管 人 簽 署 的 編 號 為TTCO-S-I-LY02-201707-BGXY-01 的《西藏信托-萊茵 2 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保管操作備忘錄》。

1.1.22 信托賬戶:系指受托人專門為信托計劃在保管人處所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

1.1.23 推介期:系指信托計劃成立前向合格投資者推介的期間。

.1.24 增發推介期:系指信托計劃存續期間,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對信托受益權進行增發募集而向合格投資者推介的期間。

1.1.25 增發成功日:就信托計劃成立後增發的信托單位(如有)而言,其增發成功日為受托人宣佈信托計劃增發成功之日。

1.1.26 信托計劃成立日:系指信托計劃按照本合同第 4.3款的規定成立之日。

1.1.27 信托計劃終止日:系指信托計劃按照本合同第 10.1款的規定終止之日。

1.1.28 起算日:就信托計劃成立時發行的信托單位而言,起算日為信托計劃成立日;就信托計劃成立後增發的信托單位(如有)而言,起算日為對應的增發成功日。

1.1.29 信托利益支付日:系指每個核算日後 5個工作日內的任意一日。

1.1.30 核算日:(1)就本信托計劃項下各 A類信托單位而言,該 A類信托單位的核算日系指該 A類信托單位的起算日起每個自然季度末月的 21日(即信托計劃成立後每年 3月 21日、6月 21日、9月 21日、12月 21日,不含信托計劃終止日);(2)就本信托計劃各 A 類及 B類信托單位而言,該信托單位的預計到期日與信托計劃終止日中的較早發生者。

1.1.31 核算期:就各 A 類信托單位而言,系指一個核算日(含該日)至下一個

核算日(不含該日,且該核算日不應為贖回日)的期間。其中,就任一信托單位而言,第一個核算期系指該信托單位起算日(含該日)至起算日後

第一個核算日(不含該日)的期間。

1.1.32 贖回日:系指受托人完成部分信托財產處置或差額補足人追加資金或履行

部分差額補足義務並向本信托計劃交付部分資金後,受托人以信托專戶中的現金財產贖回受益人持有的部分信托受益權之日。

1.1.33 贖回支付日:系指每個贖回日後 5個工作日內的任意一日。

1.1.34 萊茵生物:系指桂林萊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碼為 002166.SZ。

1.1.35 交易文件:系指信托文件、《保管協議》及受托人為履行職責而簽署的由委托人認可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協議。

.1.36 稅收:系指由有管轄權的政府機構或其授權機構征收的現有的和將有的任

何稅收、規費以及其他任何性質的政府收費,包括但不限於印花稅、營業稅、契稅、所得稅和其他稅。

1.1.37 政府機構:系指(1)中國各級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法院(含專門法院)、人民檢察院(含專門檢察院);(2)中國仲裁機構及其分支機構;(3)任何在上述機構領導下或以上述機構名義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管理、監管、征用和征稅權利的政府授權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1.1.38 中國: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1.1.39 銀監會:系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0 法律:系指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等規范性文件。

1.1.41 元:系指人民幣元。

1.1.42 工作日:系指除國傢法定節假日、公休日以外任何一天。

1.1.43 限售期:系指不限於《證券法》第四十七條之適用 B類委托人之情形。

1.2 其他定義

1.2.1 本合同中未定義的詞語或簡稱與《信托計劃說明書》或其他信托文件中相關詞語或簡稱的定義相同。

1.2.2 除非其他信托文件中另有特別定義,本標準條款已定義的詞語或簡稱在其他信托文件中的含義與本合同的定義相同。

第二條 信托事務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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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受托人

名稱: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拉薩市經濟開發區博達路 1號陽光新城別墅區 A7 棟聯系人:鄧小佳

電話:010-85353500

傳真:010-85906656

2.2 保管人

名稱: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地址:江蘇省南京市中山東路 90號

聯系人: 張靚

電話:025-84579148

傳真:025-84579494

第三條 信托宗旨與目的

3.1 信托計劃的宗旨

本信托計劃旨在集合委托人所交付的信托資金,由受托人根據 B 類委托人出具的投資建議將信托資金用於購買萊茵生物股票。委托人、受托人確認,本信托計劃信托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要素由委托人自主決定並進行指定,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意願運用信托資金,為受益人獲取投資收益;受托人僅就本信托計劃承擔一般信托事務的執行職責,不承擔主動管理職責。

3.2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同意將其合法擁有的或管理的人民幣資金委托給受托人設立信托計劃,由受托人依據本合同的約定以自己的名義,根據委托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第四條 信托計劃的基本情況

4.1 信托計劃的名稱

信托計劃的名稱為“西藏信托-萊茵 2 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4.2 信托計劃的規模信托計劃的募集資金預計總規模為不超過人民幣 1.2億元(以實際募集情況為準)。

4.3 信托計劃的成立

4.3.1 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期為 30 日,自受托人開始推介之日起算。受托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上述推介期。

4.3.2 信托計劃在如下條件(“信托計劃成立條件”)均獲得滿足的前提下由受托

人宣佈成立:

(1) 信托計劃的募集資金規模達到人民幣 1.2億元;

(2) 本信托計劃項下A類信托單位份額與B類信托單位份額比例不超過2:1,

且 B類委托人已交付 B類信托資金;

(3) 參與本信托計劃的委托人不少於 2名,且認購金額在 300萬元以下的自然

二手廚具收購 人投資者不超過 50人;

(4) 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期屆滿或由受托人宣佈提前屆滿。

信托計劃成立日為受托人宣佈本信托計劃成立之日。

4.3.3 在推介期內,如果除第 4.3.2款第(4)項之外的其他信托計劃成立條件均已滿足,則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期可由受托人宣佈提前屆滿。

4.3.4 在推介期屆滿之日,若第 4.3.2款所述的信托計劃成立條件仍未獲得滿足,信托計劃不成立,受托人將於推介期結束後 15 個工作日內返還委托人已繳付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受托人返還前述款項及利息之後,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項免除一切相關責任。

.3.5 本信托計劃成立後,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資金自到達認購賬戶之日(含該日)

至信托計劃成立日(不含該日)的活期存款利息計入信托財產。

4.3.6 信托計劃成立後,受托人應當在 5個工作日內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計劃的推介、設立情況。

4.4 信托計劃的期限

4.4.1 本信托計劃的期限為信托計劃成立日起(含該日)至信托計劃終止日(不含該日)止的期間。

4.4.2 本信托計劃項下任一信托單位的預定存續期限為 24 個月,自該信托單位

的起算日之日起計算。經全體委托人協商一致同意,本信托計劃存續期限可以延期。本信托計劃成立滿 12 個月,且本信托計劃所持萊茵生物股票限售期屆滿後,經全體委托人同意的,本信托計劃可以提前終止。

4.4.3 如第 4.4.2款約定的預定信托期限屆滿(含提前屆滿),信托費用、信托利

益未能全部以資金形式支付,則受托人應召開受益人大會決定信托財產處置方案。同時本信托計劃的信托期限延長至受托人執行完畢信托財產處置方案且分配完畢信托財產之日。

第五條 信托受益權、受益人和信托單位

5.1 信托受益權

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受益權分為 A 類信托受益權和 B 類信托受益權,各類信托受益權均劃分為等額的信托單位。A 類信托受益權優先於 B 類信托受益權獲得信托財產分配。本信托項下 A 類信托單位總額與 B 類信托單位總額的比例不超過 2:1。

5.2 受益人信托計劃的初始受益人均為委托人。

5.3 A類信托單位的基本特征(1) 總面值:全部 A類信托單位的面值總額為不超過人民幣 0.8 億元(以實際募集情況為準)。

(2) 面值:每份 A類信托單位的面值為人民幣 1元。

(3) 信托本金:在起算日,每份 A類信托單位對應的信托本金為人民幣 1元。

(4) 年預期收益率:監管法規明確規定,信托公司開展信托業務,不得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依據本信托計劃有關信托利益的計算方式,本信托計劃在運營正常的情況下,A 類信托單位預期收益率為【6.0】%/年;若本信托計劃運營過程中出現風險、不能實現預期目標時,則受托人僅負有以屆時信托計劃項下全部信托財產為限向 A 類受益人承

擔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對於 A 類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和/或本金發生損失的部分,受托人不負有對 A 類受益人進行任何形式的補償、兌付義務,該投資損失風險由 A類受益人自行承擔。

(5) 信托收益計算方式:

1) 預期收益每日計提,於任一信托利益支付日,受益人就其於對應核算

日持有的每一A類信托單位可獲得的預期信托收益

責任編輯:cnfo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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